平阳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2009)第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平阳县鳌江镇东河小区转盘西首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平阳大厦20楼。具体实施由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办。
二、出让地块概况和经济技术指标:
地块名称 |
地块面积 |
土地用途 |
规划指标要求 |
最高出让年限 |
建筑
高度(米) |
土地 条件 |
起始价 (万元) |
竞买保证金 (万元) |
容积率 |
建筑
密度 |
绿地率 |
鳌江镇东河小区转盘西首地块 |
12350 m2 |
商业、住宅 |
1.0~1.8 |
≤23% |
≤30% |
商业40年、住宅70年 |
≤100 |
五通 |
6484 |
1300 |
1、地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2230平方米(含地块内所有建筑物,但不包括地下室建筑面积),其中商业面积不超过2500平方米;
2、项目还必须符合省定环保要求。 |
其它具体要求详见《出让须知》。 |
三、竞买对象:地块参加对象必须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须经过规划建设部门审核);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竞得人必须按对等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四、出让方式:拍卖出让。
注:出让地块不设保留底价。
五、拍卖方式: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六、地块确定竞得人后,拍卖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在中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如由平阳县境外企业竞得的,竞得人必须在中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平阳县境内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原法人独资)的企业,并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应在出让合同签订后10日内交纳50%的土地出让金(保证金充抵部分出让金),并在在出让合同签订后60日内缴清全额出让金。如果竞得人不能按时支付出让金的,自滞纳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的,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并可要求竞得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七、出让有关事宜:
参与竞买者必须于2009 年12月23日至2009年12月29日16时30分(工作日)向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的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竞买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保证金交纳凭证、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另持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竞买保证金缴入帐户:平阳县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工行平阳县支行;帐号:1203283029021032811。未成交者保证金在出让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成交者保证金充抵出让金。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29 日16时。
八、竞得人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全部地价款后,向发改、规划、环保、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立项、建设审批等事宜时,不需交纳土地出让金、土地管理费、土地指标费、市政配套费等四种税费,契税、耕地占用税、拍卖佣金、公证费及其它税费按规定由竞得人自行缴纳。注:地块竞得人在成交后的15天内还应向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交纳地块测绘和围墙筑打费共计人民币123000元。
九、其他事项详见出让须知,出让须知与本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次拍卖时间为2009年12月30日9时,拍卖地点在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鳌江镇新河中路68—70号)。
十一、咨询电话: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 63735680
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63193022
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63634392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
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09年12月10日
|